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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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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759号
  • 案件名称

    唐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唐某某;赵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唐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充分调查,穷尽措施,被执行人赵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5月27向赵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其一直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7日、6月28日、7月15日、8月21日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劵、互联网银行信息,并依法冻结其所有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委托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常年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四、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某某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进行了短信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37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3725元,全部未受偿。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情形。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闫导利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 珂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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