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四勇、李纳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5民初4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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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民初4090号案件名称
徐四勇、李纳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郸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四勇;李纳新;郸城县自然资源局;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5民初4090号原告:徐四勇,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纳新,曾用名李之新,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郸城县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玉民职务: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6731334039P。地址: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顺涛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553154966B。地址:林州市。被告: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源浩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440738002。地址:商水县。原告徐四勇与被告李纳新、郸城县自然资源局、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徐四勇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25元,由原告徐四勇负担。审判员 金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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