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善波、何国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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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314号案件名称
蒋善波、何国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蒋善波;何国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314号申请执行人蒋善波,男,汉族。被执行人何国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善波与被执行人何国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善波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何国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经本院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被执行人何国样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委托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何国样名下车牌号为xx号丰田牌车辆,经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该车辆已报废。后通过向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证券等查询被执行人何国样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何国样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国样纳入失信名单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短信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蒋善波,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告知申请执行人蒋善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蒋善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xx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国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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