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军、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恢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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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恢42号案件名称
时军、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时军;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元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时军,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峰(系时军的侄子),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勘察设计院职工,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永宁镇定江东路249-19。统一社会信代码:91360926092910174U。法定代表人:周元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元清,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时军(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赣0926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元清(以下简称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到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元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开发在建的“建源中央广场”楼盘,被另案查封拍卖已流拍。2021年9月2日,本院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3日,又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1789元,目前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量力审判员 赖 震审判员 王德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俊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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