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顾亚茹、钟娟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19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1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顾亚茹、钟娟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顾亚茹;钟娟;尹中平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195号之一原告:顾亚茹,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平,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雨薇,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钟娟,女,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尹中平,男,1978年11月3日,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顾亚茹与钟娟、尹中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顾亚茹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亚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亚茹撤回对被告钟娟、尹中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顾亚茹负担。审 判 员  张文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江 虹代理书记员  易 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