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亚茹、钟娟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1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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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195号之一案件名称
顾亚茹、钟娟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顾亚茹;钟娟;尹中平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195号之一原告:顾亚茹,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平,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雨薇,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钟娟,女,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尹中平,男,1978年11月3日,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顾亚茹与钟娟、尹中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顾亚茹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亚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亚茹撤回对被告钟娟、尹中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顾亚茹负担。审 判 员 张文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江 虹代理书记员 易 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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