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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珍、周东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2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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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22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胡珍、周东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胡珍;周东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2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珍,女,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平利县。被执行人:周东山,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珍与被执行人周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927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12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东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郑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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