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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沈宝福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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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28号
  • 案件名称

    天津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沈宝福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天津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沈宝福;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28号申请人:天津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50382015A。法定代表人:沈宝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今宜,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沈宝福,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今宜,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27号1-0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00478663K。法定代表人:张学兵。第三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139H。法定代表人:王汉林。申请人天津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沈宝福与被申请人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5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9266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宝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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