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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辉、马万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9执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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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执419号
  • 案件名称

    张荣辉、马万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荣辉;马万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9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张荣辉,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万雄,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执行张荣辉与马万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对被执行人马万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马万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张荣辉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张荣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继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袁雪浪书 记 员 吴 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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