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辉、马万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9执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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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执419号案件名称
张荣辉、马万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荣辉;马万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9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张荣辉,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万雄,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执行张荣辉与马万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对被执行人马万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马万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张荣辉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张荣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继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袁雪浪书 记 员 吴 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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