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秀、罗中国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882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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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04执882号之八案件名称
杨春秀、罗中国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春秀;罗中国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88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杨春秀,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罗中国,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杨春秀与罗中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904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本案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罗中国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登记。其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414.32元已被本院扣划至申请人账户。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向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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