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喜、马迎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2执2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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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执2300号案件名称
刘宗喜、马迎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宗喜;马迎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2执2300号申请执行人:刘宗喜,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马迎雪,女,199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刘宗喜与马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宗喜依据明光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2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宗喜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2执2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体玉审判员 张为凡审判员 卞广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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