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凯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特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特65号
  • 案件名称

    杨凯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
  • 当事人

    杨凯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特65号申请人:杨凯文,男,199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萌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负责人:潘端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郁楠,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杨凯文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中关村支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凯文称,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616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工行北京中关村支行提供的证据5《户口本信息》系伪造,第3页婚姻状况离婚与事实不符,杨立新与张敏于1993年结婚后,一直没有离婚。第4页杨凯文信息页,迁入时间1993年10月25日明显与事实不符,杨凯文当时并未出生。上述材料系伪造的,导致仲裁庭误以为杨立新只有杨凯文一个继承人,并做出相应的仲裁裁决。二、裁决第二项的内容超过仲裁委员会的权限。仲裁裁决的第二项后半部分“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以及由工行中关村支行预交的本案仲裁费59742.89元”并非杨凯文的仲裁申请内容,超过了仲裁委员会的权限,明显属于超裁。综上,判为所请。工行中关村支行称,不同意杨凯文的撤裁请求,该裁决是合法合规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杨凯文的请求。杨凯文的父亲在2020年向工行中关村支行申请贷款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离异单身的身份,工行中关村支行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关于《裁决书》裁决仲裁费超越权限的问题,《仲裁规则》第52条对于费用承担有明确规定,所以仲裁庭有权裁决费用承担事项。经本院审查查明: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依据工行中关村支行向北仲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工行中关村支行与案外人杨立新签订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统称“本案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杨立新与杨凯文之间的继承关系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了工行中关村支行与杨凯文之间在本案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以下简称“本案”)。本案编号为(2020)京仲案字第4120号。本案适用本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章简易程序的规定。工行中关村支行的仲裁请求为:1.裁决杨凯文偿还借款本金4250000元,及截至2020年9月15日积欠的利息、罚息、复利38073.05元;并支付工行中关村支行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2.裁决工行中关村支行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榆树馆西里15号楼2层4门3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裁决杨凯文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4.裁决杨凯文承担本案仲裁费。2021年3月1日,北仲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0616号裁决:(一)驳回工行中关村支行对杨凯文的全部仲裁请求;(二)工行中关村支行对杨立新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榆树馆西里15号楼2层4门3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码:京(2020)西不动产权第0003295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4250000元,截至2020年9月15日积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8073.05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及已由工行中关村支行预交的本案仲裁费59742.89元(包括仲裁员报酬37372.29元和机构费用22370.6元)。本案审查期间,杨凯文向本院提交:杨凯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证明目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五是伪造的。工行中关村支行质证意见: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表不能证明杨立新和张敏没有离婚。工行中关村支行向本院提交:证据1.离婚协议书,证明目的:杨立新和张敏的离婚属实,并且离婚协议书里约定了有关子女抚养的内容,案涉抵押房产归杨立新所有;证据2.离婚证,证明目的:杨凯文父母的离婚属实,离婚登记时间是2018年7月23日,和离婚协议书的日期吻合;证据3.单身声明,证明目的:杨凯文父亲的婚姻状态是离异。杨凯文质证意见:对于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离婚协议书上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落款章的日期是2019年12月18日,但是登记落款时间以及他们所提交的离婚证的时间都是2018年7月23日,两个日期不一致;对于证据2、3真实性亦不认可。本院认为,本案中,杨凯文提出了两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第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第二、仲裁裁决第二项后半部分超出仲裁委员会的权限。对于第一个理由,本院认为,在撤销国内仲裁司法审查中,认定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2、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3、该证据是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案审查的仲裁裁决系借款合同纠纷,工行中关村支行根据杨立新提交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房屋状况等为其办理了贷款和房屋抵押手续。仲裁裁决工行中关村支行对杨立新名下的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受偿。杨立新婚姻状况的证据不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亦无证据证明工行中关村支行伪造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项仲裁理由不予采纳。对于第二个仲裁理由,本院认为,仲裁裁决第二项后半部分关于担保范围的认定并未超出仲裁委员会的权限,故本院对该项仲裁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凯文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杨凯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江锦莲审 判 员 林文彪审 判 员 李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晓伟书 记 员 张樱琪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