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盛泰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3执恢11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1109号案件名称
天津中盛泰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天津中盛泰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3执恢11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盛泰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20-1,**。法定代表人:于润泽,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邓卫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中盛泰富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9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2020)津0113执41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美元80900元,合人民币523115.58元(按当日实时汇率计算)至本院,包括所欠申请执行人货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516715.58元,执行费64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裴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213民初5579号 下一篇 张兆阳、谢宝珍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5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