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朱贤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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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734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朱贤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朱贤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734号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13215676839148,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487号。法定代表人李凯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权)黄勇,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贤宇,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贤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2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春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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