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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纪海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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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18号
  • 案件名称

    李飞、纪海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飞;纪海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118号原告:李飞,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香江博仕源东区。被告:纪海祥,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原告李飞与被告纪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李飞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聂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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