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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某;丹东某某水游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保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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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保343号
  • 案件名称

    丛某;丹东某某水游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丛某;丹东某某水游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保343号申请保全人:丛某,男,满族,1993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李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丹东某某水游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保全人:丹东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保全人丛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保全人丹东某某水游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丹东某某水游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如处分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永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廉皓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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