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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地板专卖店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11执188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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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88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王某、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地板专卖店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某;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地板专卖店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711执1880号之三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地板专卖店:王某与你劳动仲裁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锦劳人仲字[2020]第33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地板专卖店以王某工资135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给付迟延履行利息,给付时间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地板专卖店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530.5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给付迟延履行利息,给付时间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共171.05元);三、负担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直接交付法庭或汇入法庭指定账户内。户名: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锦州银行上海路支行账号:410100690528180自动履行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人,可将付款凭证复印件寄至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凯旋家园7-34号松山法庭。收件人刘乐维电话:0416-2872104如你单位不按期履行或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员  刘乐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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