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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毕洪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恢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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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恢48号
  •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毕洪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毕洪沙;赵儒成;边淑丽;王淑芹;苏国信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恢48号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负责人:李敬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毕洪沙,女,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赵儒成,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边淑丽,女,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王淑芹,女,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苏国信,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与毕洪沙、赵儒成、边淑丽、王淑芹、苏国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纪凤岩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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