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永红、王雪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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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39号案件名称
白永红、王雪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白永红;王雪萍;杨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白永红,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子长市居民,现住该社区。被执行人:王雪萍,女,1966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杨慧,男,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永红与被执行人王雪萍、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雪萍、杨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雪萍、杨慧向申请执行人白永红偿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26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7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雪萍、杨慧承担。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永红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王雪萍、杨慧负担,申请执行人白永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虎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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