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来波、罗时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26民初5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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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26民初5210号案件名称
罗来波、罗时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涟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罗来波;罗时雷;杨永军;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26民初5210号原告:罗来波,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时雷,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杨永军,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告: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兴闻路**。法定代表人:刘树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罗来波与被告罗时雷、杨永军、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罗来波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自行处置其诉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来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来波负担。审判员 殷作武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汤剑利书记员侯俊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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