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3民初4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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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3民初4033号案件名称
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和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3民初4033号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666976990X。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莲城办事处阳光大道明德新城公寓楼6号。法定代表人:周廷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风翔,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和荣,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汝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祁 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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