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少敏、大连三十三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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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837号案件名称
于少敏、大连三十三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于少敏;大连三十三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大连昊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837号原告:于少敏,女,1981年4月29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三十三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0YBH7A0W。法定代表人:王保卫。被告:大连昊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QC1T70A。法定代表人:王保卫。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少敏与被告大连三十三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大连昊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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