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新、大连龙海阁海洋生物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6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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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655号之一案件名称
耿新、大连龙海阁海洋生物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耿新;大连龙海阁海洋生物有限公司;大连龙海阁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寇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新,女,1966年4月5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龙海阁海洋生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54975600W),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北路。法定代表人:韩冬,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龙海阁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P5RGA46),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永丰街。法定代表人:韩冬,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被执行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楠,女,1975年11月25日生,系上述被执行人的单位员工,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寇敏,女,1981年5月1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各位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本院(2021)辽0211民初612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期间,本院通过系统查询、冻结了两位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本院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以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表示愿在六个月后申请恢复执行以便扣划相关被冻结款项。经查,该申请合法,本院照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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