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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新、大连龙海阁海洋生物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6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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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6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耿新、大连龙海阁海洋生物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耿新;大连龙海阁海洋生物有限公司;大连龙海阁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寇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新,女,1966年4月5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龙海阁海洋生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54975600W),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北路。法定代表人:韩冬,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龙海阁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P5RGA46),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永丰街。法定代表人:韩冬,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被执行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楠,女,1975年11月25日生,系上述被执行人的单位员工,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寇敏,女,1981年5月1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各位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本院(2021)辽0211民初612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期间,本院通过系统查询、冻结了两位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本院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以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表示愿在六个月后申请恢复执行以便扣划相关被冻结款项。经查,该申请合法,本院照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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