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齐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6执7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769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齐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齐建国;李帮花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26执769号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齐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6民初80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齐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4614.21元(扣除被执行人齐某某垫付23562.8元)。案件受理费484.5元,由被执行人齐某某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赔偿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4614.21元,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齐某某退回了垫付款23562.8元。同日,被执行人齐某某缴纳了案件受理费484.5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缴纳了案件执行费57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齐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启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1执6980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03执恢9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