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星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方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2民初4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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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4861号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星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方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星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方元;唐爱飞;唐官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2民初4861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星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亦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忠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海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方元,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唐爱飞,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唐官斌,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台州市椒江星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方元、唐爱飞、唐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陈方元、唐爱飞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截至2021年8月10日为1013360元,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9.08‰计算);2.被告唐官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利息计算方式变更为: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9‰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陈方元作为借款人、被告唐官斌及案外人王云富作为保证人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19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9‰,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2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的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8年12月29日,被告唐爱飞向原告出具共同债务承担书,认可被告陈方元的上述债务系被告陈方元与被告唐爱飞的共同债务,承诺对被告陈方元签署的借款合同予以全部承认并承担相应义务。同日,原告向被告陈方元发放了借款2000000元,被告陈方元在原告出具的借款凭证上签名、捺印,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月利率15.9‰。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方元、唐爱飞未还本付息,被告唐官斌与案外人王云富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方元、唐爱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台州市椒江星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9‰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唐官斌对被告陈方元、唐爱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唐官斌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方元、唐爱飞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54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方元、唐爱飞、唐官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翔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文韬 代书记员王宇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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