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文文、河南邦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特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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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特1694号案件名称
吕文文、河南邦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吕文文;河南邦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特1694号申请人:吕文文,女,汉族,1996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王丙申,新郑市新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申请人:河南邦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梨河镇郑许路与新建路交叉口向南500米(福美达建材市场对面)。法定代表人:贾金辉,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吕文文与河南邦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吕文文、河南邦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务工资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6日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经双方共同确认,河南邦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欠吕文文劳务工资2077元。河南邦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9月30日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若河南邦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吕文文可就未支付工资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签字后生效,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吕文文与申请人河南邦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建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江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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