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瑞枫、吴晓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6民初6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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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6民初6092号案件名称
穆瑞枫、吴晓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穆瑞枫;吴晓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6民初6092号原告:穆瑞枫,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沛,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轩,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穆瑞枫与被告吴晓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穆瑞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穆瑞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彦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雪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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