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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清华、李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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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6执796号
  • 案件名称

    曹清华、李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叶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曹清华;李诚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796号申请执行人:曹清华,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叶城县。    被执行人:李诚,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叶城县。    申请执行人曹清华与被执行人李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新3126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诚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清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9904.0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诚名下的保险、工商、民政、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税务、自然资源、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均已查实,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曹清华也未向我院提供任何被执行人李诚的相关财产线索,现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诚确无可供被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叶城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新3126执7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曹清华在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或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波审判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审判员    李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晓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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