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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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667号案件名称
李海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海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667号被执行人:李海霞。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海霞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221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责令退赔124.76元。本院认为,(2019)吉0221刑初295号判决书确定内容2139016元中的124.76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刑初295号判决书确定内容2139016元中的124.76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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