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冶建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4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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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4003号案件名称
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冶建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冶建英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4003号原告: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刘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梅,女,该公司收费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敏,女,该公司客服中心职员。 被告:冶建英,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良教乡下治泉村村民,住本县桥头镇。 原告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冶建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以“被告冶建英已交纳供暖费等4067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生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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