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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冶建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4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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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4003号
  • 案件名称

    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冶建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冶建英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4003号原告: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刘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梅,女,该公司收费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敏,女,该公司客服中心职员。        被告:冶建英,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良教乡下治泉村村民,住本县桥头镇。        原告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冶建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以“被告冶建英已交纳供暖费等4067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通新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生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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