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明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84民初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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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84民初1134号案件名称
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明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明浩;韩业波;闫振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84民初1134号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额尔古纳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苏洪军,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福柱,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绍强,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合规法律事务部科员。被告:韩明浩,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韩业波,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闫振霞,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明浩、韩业波、闫振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聂代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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