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秀兰、褚玉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皖0291民特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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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91民特70号案件名称
褚秀兰、褚玉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褚秀兰;褚玉珍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291民特70号申请人:褚秀兰,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褚玉珍,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理人:褚庆芬,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褚秀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褚玉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褚秀兰诉称:被申请人褚玉珍年事已高,自2014年开始出现脑萎缩,到2017年5月份,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长年卧床不起,丧失语言表达和行为能力,其日常生活完全依赖家属。故申请人褚秀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褚玉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被申请人女儿褚秀兰作为其监护人。代理人褚庆芬称:被申请人褚玉珍已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其日常生活都由申请人褚秀兰照顾,同意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褚秀兰与被申请人褚玉珍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褚玉珍1928年12月3日出生,配偶褚先明于2019年7月24日去世。被申请人褚玉珍共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长子褚东怀、次子褚亚保、三子褚亚飞、长女褚庆芬、次女褚秀兰、三女褚兰英。审理中,经申请人与代理人共同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褚玉珍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褚玉珍精神疾病医学诊断为晚发性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2、被鉴定人褚玉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被申请人的子女褚东怀、褚亚保、褚亚飞、褚庆芬、褚兰英一致同意由申请人褚秀兰为被申请人褚玉珍的监护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医院门诊证明书、鉴定意见书、证明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褚玉珍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近亲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褚玉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因申请人褚秀兰同意担任被申请人褚玉珍的监护人,且被申请人褚玉珍的其他子女一致同意由申请人褚秀兰作为被申请人褚玉珍的监护人,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褚玉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褚秀兰为被申请人褚玉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继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璟书 记 员 汪嘉文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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