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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录贤、孙小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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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364号
  • 案件名称

    毛录贤、孙小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毛录贤;孙小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毛某某,男性,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324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毛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毛某某未依法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毛某某在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证券等进行查控,被执行人毛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毛某某其他可供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毛某某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程序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本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毛某某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陕0324执36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院印)书  记  员 张瑞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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