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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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977号案件名称
许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许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公司;尉志信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977号原告:尉志信,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年年,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欢欢,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翔,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龙,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东方红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921120373X。负责人:李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芳,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原告尉志信与被告许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尉志信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尉志信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志信撤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尉志信负担。原告尉志信预交的1575元,本院退付787.5元。 审 判 员 王 锋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迎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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