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增敏、申明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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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2405号案件名称
李增敏、申明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增敏;申明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2405号原告:李增敏,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行唐县。被告:申明全,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原告李增敏与被告申明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增敏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保全费1074元,由原告李增敏负担。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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