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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71民终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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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71民终44号
  • 案件名称

    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71民终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23层2304号。法定代表人:方娟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静,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池,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34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金文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豫71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21年7月5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豫创公司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豫创公司于当日收到该通知书,但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同年9月10日,本院再次作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依法通知上诉人豫创公司于9月15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将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豫创公司于当日收到该通知书,逾期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钟审 判 员  赵 艳审 判 员  张昕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庆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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