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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晓东、孙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8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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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8901号
  • 案件名称

    冀晓东、孙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冀晓东;孙海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8901号原告:冀晓东,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孙海,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冀晓东与孙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冀晓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冀晓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冀晓东负担。审 判 员 张赫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杨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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