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晓东、孙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8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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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8901号案件名称
冀晓东、孙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冀晓东;孙海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8901号原告:冀晓东,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孙海,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冀晓东与孙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冀晓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冀晓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冀晓东负担。审 判 员 张赫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杨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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