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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慧琴、张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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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362号
  • 案件名称

    周慧琴、张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周慧琴;张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周慧琴,女,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张炎,男,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周慧琴与被执行人张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397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张炎返还周慧琴货款20300元(其中2020年4月15日前返还4000元,剩余1630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返还);案件受理费153.50元,由被告张炎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因张炎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慧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炎返还剩余货款163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炎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11300元及案件执行费145元。申请执行人周慧琴领取案件款11300元后,以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案件款5000元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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