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苏伟、杨万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756号案件名称
杨苏伟、杨万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苏伟;杨万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杨万洲,男性,1953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被执行人:杨苏伟,男性,1984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本院在执行杨万洲与杨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7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03执恢972号 下一篇 高树军故意伤害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