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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陆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2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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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2389号
  •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陆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陆飞;张秀祥;宋艳苓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2389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振洪,董事长。被告:陆飞,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住唐山市乐亭县。被告:张秀祥,男,1972年3月7日出生,住唐山市乐亭县。被告:宋艳苓,女,1969年5月9日出生,住唐山市乐亭县。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飞、张秀祥、宋艳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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