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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超益、叶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恢2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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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恢2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超益、叶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朱超益;叶霆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恢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超益,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叶霆,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申请执行人朱超益与被执行人叶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11民初2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超益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叶霆返还申请执行人朱超益借款本金7000元,及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叶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叶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叶霆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叶霆的 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股权及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叶霆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股权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叶霆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叶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叶霆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叶霆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朱超益。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叶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恢2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圣烔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傅妙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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