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秀萍、朱家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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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723号案件名称
问秀萍、朱家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问秀萍;朱家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6执723号申请执行人:问秀萍,女,生于1961年8月26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108260024。被执行人:朱家秀,女,生于1975年2月27日,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502270560。申请执行人问秀萍与被执行人朱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1)陕1026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朱家秀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问秀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家秀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9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2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问秀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家秀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朱家秀在银行无存款、无股票,名下有车辆登记(已报废的摩托车及农用车)。经调查二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不动产登记部门,查找到被执行人朱家秀、王昭国在柞水县下梁镇明星村村二组建有约3800平米养殖场和自建住房一栋。经传唤,被执行人朱家秀外出务工未到庭,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朱家秀以无力偿还为由在外不归。执行中,对查明的被执行人朱家秀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朱家秀有多起执行案件在执,均为被执行人),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养殖场财产和房屋一栋予以轮候查封,2020年度在执行其他案件中,已于2020年11月16日,用张贴公告、微信、抖音的形式,对外公告,拟对被执行人朱家秀养殖场和自建住房进行转让或出租,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但至今未能处置。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家秀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标的借款9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2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和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问秀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问秀萍发现被执行人朱家秀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良审 判 员 兰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承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程 凡书 记 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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