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玮菁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3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378号案件名称
毛玮菁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毛玮菁;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378号原告:毛玮菁,女,1978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靖。原告毛玮菁诉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毛玮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玮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玮菁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利民书记员 葛 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鲁龙元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590号之五 下一篇 田光平、冀广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4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