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书华、李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002执211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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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2110号之三案件名称
吕书华、李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吕书华;李岩;李荣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002执21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吕书华,女,汉族,1946年1月15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李岩,女,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威海高区。被执行人李荣滨,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威海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书华与被执行人李岩、李荣滨(2021)鲁1002民初11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现金价值及保险收益**元,扣除执行费**元,款项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申请自行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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