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袁集盛达建材厂、朱海先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4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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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484号之二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袁集盛达建材厂、朱海先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袁集盛达建材厂;朱海先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48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袁集盛达建材厂,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长安村)原石油公司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04MA1NP7A92Y。经营者:王同胜,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申请人:朱海先,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袁集盛达建材厂与被申请人朱海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苏0804民初548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2021年9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海先的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振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君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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