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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云山景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82民初5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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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民初5048号
  • 案件名称

    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云山景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云山景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柳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82民初5048号原告: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贵州云山景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护城村四岭岗组。法定代表人:王朝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柳军,男,成年,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原告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云山景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柳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彭雯嘉书 记 员  陈 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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