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云山景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82民初5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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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民初5048号案件名称
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云山景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云山景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柳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82民初5048号原告: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贵州云山景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护城村四岭岗组。法定代表人:王朝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柳军,男,成年,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原告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云山景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柳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赋予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彭雯嘉书 记 员 陈 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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