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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祥顺物流有限公司、谢朝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9民初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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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9民初1732号
  • 案件名称

    巨鹿县祥顺物流有限公司、谢朝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巨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巨鹿县祥顺物流有限公司;谢朝军
  • 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9民初1732号原告:巨鹿县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观寨乡小寨村。法定代表人:王英强。委托代理人:夏会磊,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朝军,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原告巨鹿县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朝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巨鹿县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鹿县祥顺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巨鹿县祥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都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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