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金钵、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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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692号案件名称
董金钵、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董金钵;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勉县东转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53。委托代理人:何宇婷,系勉县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住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5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董某某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拖欠的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15日的月供及相应罚息共计人民币28086.30元。定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18086.30元。逾期被执行人董某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偿还前述金额。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某某达成和解协议。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董某某自行给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纳执行款2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5执6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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