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义、奥洋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恢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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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恢68号案件名称
袁义、奥洋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袁义;奥洋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奥洋洋,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被执行人:袁义,男,1990年3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奥洋洋与被执行人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奥洋洋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袁义偿还申请执行人奥洋洋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以330735元为基数,月利率2%,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袁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袁义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共计偿还案件款50000元,被执行人袁义和解之日起一个内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袁义在和解履行期限内通过出卖自己名下陕JXXXXX号皮卡车,将卖得的车款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奥洋洋,若卖得车款不足50000元,申请执行人奥洋洋在保证40000元的基础上自愿放弃不足部分。同日申请执行人奥洋洋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审 判 员 梁 志 喜审 判 员 穆 建 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 世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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