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雷开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663号
  • 案件名称

    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雷开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雷开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雷开旺,男,1979年12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XXXXXXXX,畲族,住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委托代理人冯娴斐,女,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剑,男,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武明昌,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开旺与被执行人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的(2020)陕0525民初189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7669301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6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