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捷康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2民初7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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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2民初7871号案件名称
西安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捷康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西安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捷康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7871号原告: 西安捷康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博、杨超元,系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西安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捷康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捷康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捷康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83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扬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少波202104027871114019161011360811121201XXXXXXXXXXXXXX2244202108303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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